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 > 检察业务 > 法律监督 > 正文
贺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促林地恢复
2020-05-07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20-05-07

    林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宣告缓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    2017年5月,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擅自将贺兰县一农场110国道东侧218.4亩土地开垦平整后用于种植玉米。经鉴定,林某非法占用的土地类型为未成林封育地,涉案地上原有植被为酸枣、沙蒿等,土地原地上植被均全部被破坏,毁坏程度严重。2017年10月,经检察院立案监督,贺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,贺兰县林业局责令整改,被告人林某非法种植的玉米粉碎还田,同时按照每亩1.5公斤的播种量播撒沙蒿草籽并洒水催芽,将其非法开垦种植玉米的林地全面整改。宣判前,涉案土地上植被覆盖率达60%左右。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